金融界消息,近日,东莞市万江蓝夜餐饮店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,被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关闭。
根据公告内容,2024 年 7 月 22 日,东莞市万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,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有 KTV 包房 1 间,该包房设有麦克风、无线麦克风接收器、电视、MRCKBRO-K680 交换机、点歌台等设施设备,上述设备均可正常使用。当事人始终未能出示《娱乐经营许可证》。经调查,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情况属实。
东莞市万江蓝夜餐饮店违反了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规行为。责令关闭提供娱乐服务的 KTV 包房一间。
行政相对人名称 | 东莞市万江蓝夜餐饮店 | 行政相对人类别 | 个体工商户 | 行政相对人代码 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92441900MABX7UNP8F | 组织机构代码 | 工商登记码 | 税务登记号 | 事业单位证书号 |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| | | | | | 法定代表人 | 廖科明 |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东(万)文综罚字〔2024〕第9号 | 违法行为类型 |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| 违法事实 | 2024年7月22日,东莞市万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,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有KTV包房1间,该包房设有麦克风、无线麦克风接收器、电视、MRCKBRO-K680交换机、点歌台等设施设备,上述设备均可正常使用。当事人始终未能出示《娱乐经营许可证》。经调查,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情况属实。 | 处罚依据 | 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违反《条例》规定,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《条例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,有违法所得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;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。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,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;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、刑事案件时,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,应当依法予以取缔。 | 处罚类别 | 责令关闭 | 处罚内容 | 责令关闭提供娱乐服务的KTV包房一间。 | 罚款金额(万元) | | 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 | |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| | 处罚决定日期 | 2024-08-02 | 处罚机关 |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| 本文源自:金融界
作者:天眼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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